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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10/11

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第2页

量不要建立这样的合作组织,已经建立的应进行积极的改革。一方面,可从服务内容上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项目,以加强组织边界的明确性;另一方面,可着手把这类组织与现有地方农技推广部门进行整合,引导农技推广部门进一步改革,加强与农户的联系。为了保证社团法人的规范性,对于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合作组织应严格按社团法人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禁止其进行营利性的运营.否则,不但影响社团法人的规范和管理,也影响到实体型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实体型合作组织则应按企业法人的要求来进行规范。在登记时必须对其合作性质进行严格检查,在其运行过程中也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其组织性质的变异。在发展过程中,还可借鉴其它企业的发展思路,或者直接利用其它企业的相关政策,一方面,提高政策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政策过多、过杂而出现抵触的事件发生。
3.有原则地支持与鼓励
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支持和鼓励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在支持和鼓励的同时,应防止“合作经济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错误。还应深刻认识合作经济的性质,从而明确支持和鼓励的对象,避免非合作经济性质的组织“挂羊头卖狗肉”.挫伤真正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
4.理顺宏观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
由于我国宏观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表现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一个合作组织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管理。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思想不一致,作为被管理的合作组织常常是无所适从。因此,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宏观领导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5.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作经济的规范和发展亟需相关法律出台,以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运作。
6.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许多运用于其它经济形式的一些政策对其不可能完全适用。因此,在借用其它措施的同时,也应注意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这类政策应充分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个性特征。如: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较弱,各级管理监督部门在收费标准上就应降低门槛;还由于这类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在企业税收上也应适当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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