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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6/2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兑付,已发生不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村居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补偿兑付。

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依照《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尽快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实现网上审核补偿兑付、监管和信息传输,方便参合农村居民领到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要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主管部门共享、检查新农合信息系统资源。

(四)基金收缴与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应与社保等基金专用账户分开)。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补偿。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挤占或贪污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处。

2.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过渡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参合的农村居民缴费资金由单位统一收缴,集中向所在县(市、区)交纳。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帐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存入财政专户。

建立政府补助新型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后,逐月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按自然年运行的)省、市、县(区)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基金专户(尚未按自然年运行的,也必须在新农合运行满半年时,将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县(市、区);设区市和县(市、区)应落实承诺的政府补助资金。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参与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监督机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村居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并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2次;定期组织评估本县(市、区)实施办法。

2.监督措施。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并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省、设区市领导小组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基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和通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财政补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乡镇、各建制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支付情况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要特别注重对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实行监督。省审计厅、设区市审计部门对县级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根据规定程序和情况公开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居民参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农村居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有效,基金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经办机构是否健全、医疗服务费用是否有效控制、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经办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对于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责成设区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必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实施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和“选派千名医师帮扶山区乡镇卫生院”为民办实事项目,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根据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及病人审核签字制度。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不可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贮存与使用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村居民医疗安全、经济、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权益,解决“三农”问题,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好各方力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要注重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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