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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19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18号)、《云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40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我县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安全,按照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勐海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到代储企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我县选择:勐海县鹏程米酒厂、勐遮阳光精米加工店、勐遮天鹅湖精米加工厂、曼合岩罕香粮食加工店、曼合岩温扁大米加工厂。(四户大米加工厂在曼弄村委会曼冷村)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质监局、农发行参加的勐海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勐海县粮食清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解决问题。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勐海县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一是制定县粮食库存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和督导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汇总全县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并向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四是协助国务院、省、州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五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省、州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检查时点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州(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精心组织、督促县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为下一步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同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发[]118号文件精神,制定勐海县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在3月20日前报州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其它准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全国清仓查库方法》的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定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方案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6日至12日,州级普查组对各县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轮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由相应的普查组随同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完成。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级联席会议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4月20日前,县级完成自查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5月10日前,州级完成普查工作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6月5日前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修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周密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领导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县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合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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