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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4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奖惩兑现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上半年将在全市开展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以夯实基层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抓好抓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托清我市人口底数,提高wis系统的覆盖率和准确率,引导群众及时、安全、有效的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依法惩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在现有基础上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信息核查对象及范围
本次信息核查的对象和范围为我市户籍所有已婚育龄妇女(驻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除外,含外市户籍婚嫁到我市的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孕、生育(收养)、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违法生育处理处罚等情况。具体如下:
1、户籍在本辖区且在本辖区常住(包括在外无常住趋势的流出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户籍所在地的县、乡组织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逐一调查核实,并及时纳入wis系统管理。
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具有常住趋势的已婚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属于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要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并及时与户籍地互通信息;同时,户籍地要及时录入wis系统并在《基本情况表》的“管理标识”字段中进行标注;辖区内因口袋户、户口空挂、婚嫁、购买房屋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而漏管的,由现居住地建立常住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纳入wis系统管理并与其户籍地互通信息。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按照单位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督导辖区内所有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指导各单位将全部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户籍在外省的临时工、合同工和租赁本单位房屋居住的人员)信息逐一调查核实,并将个案信息报送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办纳入wis系统。
驻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由部队使用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租、住部队房屋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由部队计生部门负责核查,并将个案信息报当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录入wis系统。
三、信息核查内容
1、核查未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以wis系统信息为基础,利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户籍、住房登记等部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为参照,把未纳入管理,特别是新婚漏管、流出且不明去向的已婚育龄妇女,作为核查重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
2、核查出生人口统计上报信息。各县(市、区)要对历年出生人口统计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是以来的人口出生(含收养)瞒、漏报情况。要以人口计生统计上报情况为基础,充分利用近年来医院接生、卫生防疫、公安落户、农村合作医疗、小学入学人数等多部门的个案信息,通过本人申报、入户调查等形式逐人核对,对出生未统计上报的要进行登记补报。
3、核查人口出生错报信息。通过逐人逐项全面核查,对wis系统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如出生日期、性别、孩次、变更信息等,要及时修改和补充。
4、核查避孕措施落实信息。要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本次查出的漏管人员),及时落实避孕措施,鼓励和指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及时选择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
5、核查违法生育处理处罚信息。在查清历年违法生育(包括本次核查补漏)的基础上,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征收。对确属经济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分期缴纳;对无故逾期不缴纳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要积极协调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核查流动人口信息。对辖区内县外流入和流出县外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流动人口建档、信息通报单、回执单和避孕措施落实报告单的联系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证、持证、审验以及管理服务等情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盘棋”格局的实现。
对索取到的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核查期间无法完全核实的,由乡(镇、街办)将个案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方法步骤
本次核查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县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整个活动分四个步骤进行:
1、清理核查(4月中旬至5月底)。各县(市、区)要以村、居、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基础,对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进行拉网式调查。利用wis系统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对已婚育龄妇女逐户、逐人、逐项核实。对未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对缺少的项目逐项补齐;对错误的项目逐项更正,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和规范。在城区,要组织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市场、居民小区、主要街道的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户、购房户进行逐一清理并及时登记。
2、审核、录入(6月上中旬)。各乡(镇、街办)要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杜绝逻辑错误。发现存有原始核查数据失真的,要进行核实,基础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各乡(镇、街办)集中录入微机,并逐级汇总上报。
3、验收评估(6月下旬)。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进行自查,向市写出总结报告,务于6月20日前将截止到5月底的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光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和信息核查工作报告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将组织力量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核查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搞形式、走过场、核查工作不深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核查。
五、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此次信息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摸实底、报实数,客观准确、扎实有效地做好本次信息核查工作。
1、信息核查工作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奖惩兑现大会精神相结合。各级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以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控制计划为任务目标,严密监控人口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进村入户、面对面的核查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全市上下营造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舆论氛围,确保年度人口控制目标的圆满完成。
2、信息核查工作要与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规律相结合。当前,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节育措施未落实、社会抚养费未缴纳、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探讨具有代表性、规律性的特点和经验,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困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口计生整体工作再上新水平。
3、信息核查工作要与推进人口信息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相结合。各县(市、区)要通过本次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登记上报、反馈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管理、引导服务的作用。通过及时掌握孕情和出生信息,落实孕情、环情监测和随访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将孕前型管理服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基层管理合同化、优质服务系列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干部队伍职业化、日常工作制度化建设。
4、信息核查工作要与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后进转化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根据核查结果,客观分析人口形势,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村”(模范村、合格村、薄弱村)、“三户”(放心户、关心户、挂心户)活动,对班子软弱涣散、日常工作制度不健全、违法生育严重的单位,要加强班子、队伍、阵地、制度建设,使其限期转化。
5、信息核查工作要与推进依法行政、村(政)务公开相结合。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的要求文明执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行为的发生。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村(政)务公开,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为鼓励摸实情、报实数,此次信息核查,市里不公布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只作为新一届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的期初数据和用来分析全市人口形势,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核查数据锁定后,再发现12月31日前的出生统计补报和信息错报,一律作为当年度的统计漏报和统计误差,纳入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市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加大人口计生统计有奖举报核查力度,对有意瞒报情节恶劣的一旦查实,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六、组织领导
本次信息核查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信息核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信息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卞允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袁巨生同志任副主任,市人口计生委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具体指导,要密切关注信息核查工作进展,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及时总结经验,严禁违反“七不准”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发生;各县乡党委、政府的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负责地组织领导好本辖区的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核查全面、准确,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确保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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