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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在岗人员年度休假安排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3/6/28

局在岗人员年度休假安排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现对年休工作安排如下:
一、休假对象:
区局所有在岗工作人员。
二、时间安排:
根据区市局意见,今年6月至12月安排年休,
三、年休政策:
按《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1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实施步骤:
由个人到区局人事教育科领取《个人年休审批表》,填写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再将审批后的《个人年休审批表》报人教科备案,人教科按上报的《个人年休审批表》进行汇总统计,再将《个人年休审批表》复印件报办公室进行考勤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一般情况应按审批表上安排的休假时间进行休假,因工作需要确需变动的,按本安排意见的实施步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经区局审批同意年休,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年休的或者人为顺延年休时间的,一律不再补休,不予经济补助。确因工作需要12月底前确实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由科长写出书面请示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依照《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19号)文件精神,支付其年休假工作报酬或跨年度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的人数不能超过区局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个人在填写年休审批表时,必须用病假、事假天数抵年休天数,抵扣后的天数为实际可休假天数,审批表上填写的病、事假天数由办公室负责按月提供,人教科按月公示。
(三)为了确保纳税服务不受影响及征管质量达标和收入任务的完成,征管一线人员和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在征收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休假。
(四)为确保区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区局局务会成员年休假时间安排不得包含每月月末三天(6月28-30日、7月28—30日、8月27—31日、9月28—30日、10月27—29日、11月26—30日、12月29—31日),其他人员年休时间安排不得包含每月月末最后一天(6月30日、7月30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29日、11月30日、12月31日)。
(五)各科室负责人要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将休假人员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做到年休、工作两不误,必须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否则将按工作失职追究科长的责任,对人数较少的科室要进行轮休,每天要有人值班,严禁关门空岗。
(六)局务会成员在休假期间要与区局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市局对口科室,办公室、区局领导(分管领导),副科长以下所有人员要保持与科长的通讯联系畅通。凡因特殊情况与本人联系不上的,因此而给单位、科室、岗位工作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七)科长与副科长不准同时安排年休。科长年休时要指定一名副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并参与市局、区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对副科长在负责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无故不参加市局、区局的有关会议及科室工作秩序混乱的,一经发现就地免职。班子成员年休期间实行分管工作的相互代理,也确保区局的全面工作和分管的工作与年休两不误,龚局长年休时,刘局长代理;刘局长、王局长、李书记年休时分管的工作相互代理;胡局长、陈局长年休时分管的工作相互代理。
(八)坚决执行先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好岗位工作交接方可离岗休假的原则,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及未办理岗位交接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对违规批假的有关负责人要按工作失职严肃追究责任。休假结束后由个人在上班的当日填写好销号单报办公室进行销号处理,逾期不归或未登记销号视同旷工处理。
(九)由人教科、监察室、办公室继续逐人逐科的核对每个人的应休、已休、未休及计划年休情况,对在年休天数问题上弄虚作假的科室或个人,除立即纠正错休天数外,并对多休得天数要按旷工处理,还要予以通报批评。
(十)区局人教科负责本《意见》的实施解释及检查,区局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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