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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3/2/3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第2页

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
(五)要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综治、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隐患;通过在企业的信息网站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动向;通过日常接访发现事件苗头;通过多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六)加强对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部门等。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下联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和依法迅速果断处置原则,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化解矛盾。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外来劳动者生活和追回劳动报酬。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如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纠纷产生;劳动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并积极收取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且,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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