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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害煤矿经营权造成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7

浅谈侵害煤矿经营权造成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第2页

。第二十条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时,应建议行政机关给予处理。若行政机关不予处罚,人民法院应建议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督办或其他监察机关监察,而不宜直接去采取强制处罚措施。4、对煤矿和煤矿财产的拍卖、转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有下列情况可以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国家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因此,人民法院对煤矿的拍卖、转让也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来,有些法院往往勉为其难,对煤矿的拍卖,改为对煤矿财产的拍卖,这就留下好多后遗症。如协助买受人办证问题,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占地款给付问题等等。由于约定不明造成好多齿牾。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所拍卖煤矿必须在《拍卖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框架下进行,人民法院有协助办证和产权过户的义务,必须在有资质买受人取得新的开采权证后,拍卖煤矿行为才合法有效。


后 记

平顶山市石龙区一九九五年前有300多个小煤矿,近年来,通过整顿,至今还有76个煤矿在生产,这类煤矿存在的合伙权益纠纷、塌陷纠纷造成法院受理侵害煤矿经营权损害赔偿类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一般是集团诉讼,人数多,影响面广,取证难度大,处理不好,易引起矛盾激化。本文作者,根据审判实践,对这类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归类、分析、整理,筛理出一条审理此类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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