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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浅析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县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浅析

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职能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研究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履行职能,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商业贿赂行为在县级区域内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和领域
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违法手段的多样性:交易双方通常采用这样一些方式达成交易目的:1、“账外暗中回扣”,即采取钱物不入账,或通过开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等途径获得非法利益。2、巧立名目入账,即以“宣传费”、“劳务费”、“手续费”等项目入账,使非法得利合法化。3、无中生有作假账,通过虚报损耗,红票冲账或以“餐费”、“礼品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票据的方式入账。二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因为其破坏法律规定的市场正常交易原则,其行为通常掩饰于“招投标”等正当合法形式和其他隐蔽方式下进行,如形成潜规则,搞个人账外暗中钱物交易,不留痕迹,不形成任何书面协议、资料,没有第三人知晓,其隐蔽性非常大,给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上造成极大的困难。三是违法案件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受贿方在同一类商品上可能有多个销售方在同一类商品,销售不同种商品时对其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是销售方在同一类商品上对几个销售对象进行贿赂,这种行为在医药行业表现较为突出。如一家医院在选择进药时,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可能出现多个药品厂家或医药公司同时与医院发生贿赂关系,另外,商业贿赂协议往往依靠所谓中间人的参与而达成,因此,一个案件一个线索也有可能牵动很多隐蔽的涉案对象,甚至是涉案群体,案中案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就使这类案件变得十分复杂,千头万绪,涉及广,相互搅和,行为复杂,十分维以查清。
在县级区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在形式上和程度上都较经济发达地方要小和轻得多,当然其经济往来数额及贿赂数额也较小,所涉及的领域相对窄一些。就我县情况,个人分析认为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领域:一是工程建设:如公路建设、城市改造,移民搬迁项目,新农村建设中中小项目,这当中主要是串通招投标,或根本不投标,或以挂靠名义租借资质进行招投标,或招标后转包,当然前提是贿赂;二是医药回扣:主要是药品药械的购进,以及外来药品上柜;三是教学设备购进,教辅材料购置和指定学生到定点书店购进教辅资料。四是商业保险:以高额的保险回扣即贿赂为代价赢得保险市场。这一行为在中小学生的平安保险上较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与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协议,强行确定保险公司,划片定员参保,排除未进行贿赂者。五是商业零售业中的贿赂行为:如酒水进商场、饭店、商品进超市都要交“进场费”。六是中介评估:因贿赂可能给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以行贿人的意志而确定。七是电力设备购进和汽车定点维修:汽车维修尤其是事故车辆的勘赔维护,可能由交警或保险与维修点达成契合而定点维修。以上这些行业往往又是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对经济秩序破坏较大,对其他正当的合法经营者排挤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因此,其数额虽不一定较大,但其破坏性仍是很大的,对本不发达地区同行业甚至整个经济链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很大的,所以,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决心予以打击。
二、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执法办案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商业贿赂行为上述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表现,给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带来很大的困难:一是取证难。除了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外,法律本身对行使执法权限规定不细和不完备也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取证难,已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依据《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但却未明确规定检查对象在拒不执行此条规定时,检查部门可采取何种手段继续行使检查权,往往因为第一时间内无法取证而给违法者带来销毁或隐匿证据的可乘之机。二是调查难。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提供的直接违法证据进行立案调查,但这些证据微乎其微,因而必须深入调查,但商业贿赂涉案关系复杂,手段隐蔽,很难开展调查,加上强制手段缺乏,往往束手无策。三是执行难。商业贿赂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大,在欠发达地区相对而言也是较大额度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在移交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再加上地方干预等复杂情况,尤其涉及到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案件,往往得不到正常检查、处理,即使按程序处理了,也很难有效执行,而一般采取降低标准处罚或其他变通办法执行,极大地削弱了执法权威,而对取证和后期案件查办影响甚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执法领域应进一步拓宽: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当前治贿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要领域: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及经销领域。但由于队伍素质,监管机制,执法观念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执法工作还存在许多盲区,一些领域还未涉及或根本不能进入。二是执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提高执法能力才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根本,不仅需要各级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依法履职,同时要求注意掌握各个经营领域、行业的市场行为规律和特点,解决好执法人员学习不够、对行业经营规律研究不透,执法手段滞后三大问题,才能使此项工作有深一步的进展。三是执法力度应加大,执法力量应进一步整合。治理商业贿赂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依靠全社会力量,相关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相互联动,各自发挥职能,相互协作。工商部门内部应整合力量,加大力度,集中优势兵力,才能取得实效。
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政策界限
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法律性、法规性、政策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准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区分商业贿赂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才能全面稳定的推进此项工作。本人认为以下几个界限应特别注意。1、商业贿赂与有奖销售的界限:有奖销售,特别是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促销手段,与商业贿赂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尽管有所不同,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它与经营者采用贿赂或其他手段购买或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本质是一样的,而且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如何区别:关键是看发生这种附赠式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若发生在经营者之间,则属于商业贿赂,若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则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2、商业贿赂与佣金界限,佣金本是正常商业活动中一种合法的劳力报酬。但现实生活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较多,如何界定应从两点把握:其一,审查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属无照经营,买卖双方或代理人之间接受给予佣金的属商业贿赂,其二是审查给予或收受佣金是否明示入账;明示入账的属佣金,否则属商业贿赂。3、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折扣也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也应从两点上把握区别:其一,看是否已明示,折扣发生在双方交易中的价格优惠行为,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表示,否则属商业贿赂;其二,审查是否如实入账,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方也必须如实入账,否则属商业贿赂行为。4、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首先应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不属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进行行政处罚,而目前处罚中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当然这其中要区分普遍违法行为,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的案件,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行为,合并处罚以及与其他行为一并处理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与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分析执行。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基本办法和思路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须全社会上下各方共同努力,协同作战,长抓不懈,并建立长效机制。就工商部门而言,我认为有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和思路:
首先: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工作发展所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工商部门应认识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切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深入动员,把思想统一到决策上来,立足监管职能,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展领域,提高技能,强化力度,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其次:应着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这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开展其他一切工商监管执法工作的根本和前提。一、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打牢理论基础;二、应加强交流,研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案例剖析,举办相关知识培训,到外地学习借鉴,强化办案能力,培养办案能手。三应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制定严明的执法办案工作流程、规则,严格效能监察,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杜绝办人情案,提高质量,强化权威。
第三,完善机制,长效监管。一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网址,建立保密和奖励机制,动员社会之力进行监管。二是建立协作机制,与县上治贿办、检察院、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定期研讨,联合整治。三是建立重点协查机制,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排查、监管,抓重点、抓大案。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健全企业、个体经济户口监管制,推进企业、个体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整规工作相结合,与纪律检查和刑事侦察相结合,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法制教育,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通过以上几种有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贿赂行为可起到遏制作用,并在执法中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不断总结提高,不断调整思路,方法、研究新的对策,既使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治理,更应从中锻炼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提升部门形象和地位,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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