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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论文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8/17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论文

内容摘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二十多年来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工作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的一种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制度。本文从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入手,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性质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进行了法律解析,并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人大常委会执法调研、代表视察、工作调研、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进行了比较,查找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践活动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重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法律属性进行了论述,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认识的发展和深化,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促进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大监督 执法检查 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开展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探索,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法规、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和调研,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监督法》,对执法检查进行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是由地方人大最早进行尝试的,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萌发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法治建设开始逐步恢复,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职权有所扩大,各级人大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履职的激情也日益高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则随之应运而生。
二是探索阶段(1982年-1985年)。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一些领域内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1983年6月29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北京、安徽等地还作出了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探索出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拓展执法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增强执法检查的力度。
三是推广阶段(1986年—1992年)。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进行法律实施状况的调查研究,这是执法检查的雏形。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要点》提出:“常委会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将执法检查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1991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在总结各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时指出:“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1992年2月,万里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对所有法律实施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2)”此后,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被广泛运用,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进入了一个“盛行”时期。
四是规范阶段(1993年至今)。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性质、原则和要求;报告的提出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置,以及如何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等内容。据此,各省、市、自治区以立法的形式,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规范。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执法检查水平的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增强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程序》。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性质、地位及功能定位,为推动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监督条例或有关执法检查的法规。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日趋规范。
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法律解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内涵。
1、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概念。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制度,简称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
2、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性质。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它既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还具有工作监督的性质。人大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法规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发现“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因此,执法检查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工作监督是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来发现“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重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一旦发现它们违宪违法或者偏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法民的根本利益,则予以纠正,因此,人大执法检查也具有工作监督的性质。
3、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特点。第一,具有法定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3)”这充分说明人大执法检查是依法开展的,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二,具有时代性。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增强执法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需要,而且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因此,人大执法检查体现时代性,富于创新性。第三,具有针对性。执法检查的内容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联系,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衔接,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续、有效开展,促进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第四,具有程序性。《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成人员由常委会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组成人员中确定,并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被检查机关研究处理;被检查机关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所以,执法检查的过程具有法定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
4、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功能。法理学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功用与效能,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4)。因而,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监督的功能。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
5、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作用。执法检查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的逐步解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执法检查的过程同时也成为对法律宣传普及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立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6、实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意义。执法检查对于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解决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执法检查有利于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适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二是执法检查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检查“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情况,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有利于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法不依的行为;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推进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三是执法检查有利于提高代表屡职能力,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执法检查有利于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既检查了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情况,也丰富了代表自身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人大执法检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确定了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同前往,应当是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监督,而不是以检查主体的身份监督下级(5)。
2、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法律实施机关。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法律实施主管机关。
3、人大执法检查的内容: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人大执法检查的内容是指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评价,肯定“一府两院”在执法方面取得的成绩,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提高“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存在的问题,提高依法管治社会的能力,社会上不依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效的克服和改正,达到加强对社会管理的目的。人大执法检查从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顺利地实施而言,要实现支持政府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标,督促本级及下级政府抓好实施工作。
(三)人大执法检查制度的工作程序与步骤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执法检查分为五个步骤(6)来完成:
第一步为检查准备阶段。主要是要成立专项执法检查组、拟定报批实施方案。一是认真筛选执法检查项目。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二是常委会有关工委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查方案,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决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人大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执法主体,主要检查执法主体部门是否履行了执法的职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手段是否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执法效果是否明显。执法检查方案经审批后,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人员随同人大执法检查组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搞好配合和提供服务。三是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确定执法检查内容的时间,一般是在当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的常委会会议上。
第二步为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组组成后,一般应该先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或“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检查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然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掌握全面、真实的情况,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中,必须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相结合,更好地深入和掌握真实情况。
第三步为报告拟定阶段。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的成果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报告来反映和体现的,对执法检查报告要求统一规范,客观公正评价法律、法规实施的现状,充分肯定执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成功经验,鼓励执法主体发扬成绩,坚持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亮丑,毫不掩饰,并深刻分析其原因;还要注重总结带有根本性、规律性的经验和措施,提出中肯、客观、实在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既能让执法单位遵照整改,又便于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四步为听取审议阶段。具体组织实施的常委会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要将检查组的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专项议题,听取检查组的专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认真细致地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关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形成针对性较强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委托有关工委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功效。
第五步为跟踪督办阶段。常委会相关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被检查的执法机关研究处理,并组织跟踪督办,要求限期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同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书、执法机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常委会会报、简报、媒体网络等有效方式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与有关法律概念的区别
1、执法检查与执法调研之异同。
执法检查与执法调研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方式,其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其监督对象是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其监督内容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监督法》对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的拟定、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执法工作的开展、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审议、处理、后续跟踪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整个过程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运行的,程序性较强。而执法调研则是一种针对法律法规执行状态的调研活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执法调研不论是在行为主体、组织实施,还是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要灵活宽泛得多。事实上,执法调研是执法检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二者在目的上都是趋同的,即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是,便于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7)。
2、人大执法检查与代表视察的区别。
人大代表视察同执法检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同。《代表法》第21条规定,视察权可以由人大代表个人行使,也可以由各级权力机关行使。而执法检查权的执行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二是对象不同。《代表法》规定,接受视察的主体,既可以是本级或下级的“一府两院”,也可以是本级或下级的权力机关,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等。视察时,代表可以约见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听取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被检查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检查时“一府两院“的负责人要主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检查,并根据委员和代表的建议,提出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三是侧重点不同。执法检查的侧重点是为了发现矛盾和问题,以便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依法办事;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期间,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发现重大违法案件,权力机关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视察活动相对来说要比检查活动的面宽泛一些,其侧重点主要是了解情况。四是活动期限不同。执法检查一般包括准备阶段,检查阶段、总结阶段、整改阶段和反馈阶段等,在时间安排上可达两三个月。而代表视察的时间则较短。两者的联系是,视察权和检查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都同属监督权的范畴。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参加视察和检查来行使;视察中包含着检查,代表在视察中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职务的一种检查,把代表视察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既提高了视察与检查的质量和实效,又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3、人大执法检查与人大工作中的调查的区别。
目前人大工作的调查,按调查人员的身份分类可划分为四种类型:(1)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监督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调查权,实际上就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2)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题调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3)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二种。一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调查报告。人代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代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次人代会备案。(4)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调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政府系统的执法检查的区别。
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同时各级政府也开展执法检查。政府的执法检查,从其性质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决定重大事情,制定法律法规,但它并不直接去执行,而是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处理。
三、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之完善
(一)现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1、执法检查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够突出。个别地方开展的执法检查,检查组成员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较少,非常委会组成人员占了多数;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前与同级政府联合发文,将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地位和权威;为执法部门掩盖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方便,不利于人民群众反映对执法部门的意见。二是执法检查的对象时有错位。有些执法检查存在查下不查上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应该是同级执法主体,执法检查组深入基层,到执法主体的执法对象单位进行调查、视察,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执法主体的执法情况,而不是检查下级工作。三是认识错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执法检查混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一府两院”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导致主次地位不分(8)。
2、执法检查的内容针对性不够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显。个别人大机关工作部门自主选择议题、根据上级人大的执法检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缺乏对本行政区域改革与发展实际的深入调研,没有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导致有些执法检查内容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相脱节、与本行政区域改革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相脱节的问题,以至于针对性不强,抓不住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3、执法检查的方法不够完善,问计于民的方式有待改观。听取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查阅案卷资料等方式是当前执法检查的主要方法。在实践中,由于实地察看的地方多是执法部门确定的,查看不出主要问题;参加座谈的人员,大都由执法部门指定的,听不到存在问题的意见。由于缺乏能够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使一些执法检查了解的情况往往只限于表面的东西,掌握不到执法主体执法情况的第一手材料,缺乏对执法部门执法工作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正确评估。
4、执法检查报告质量不够高,法律实施的评估机制缺失。目前的一些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缺乏全面性、客观性,指出的存在问题缺乏准确性,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存在着揭露局部的问题多、查找整体的问题少;举例子多、全面分析的少;对下一级执法主体指责的多、对本级执法主体批评的少;少数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职责意识不够强,在执法检查中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执法部门利益的问题,不敢触及,对同级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出现的执法过错,碍于情面不愿过问,热衷于为相关执法部门争编制、争经费,使执法检查报告变成了执法部门的成绩总结,变成了执法部门解决人、财、物的呼吁书;执法检查报告质量不高,不仅影响了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也使得执法检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性。
5、执法检查督办落实不够有力,跟踪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进行监督解决,真查实究执法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执法部门对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不够重视、不够认真,甚至消极应付,因而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完善之建议
1、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执法检查制度的认识,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素质教育,为执法检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到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执法检查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积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提高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2、要进一步理顺人大执法检查机制,促进执法检查机制的改革创新,为法律的实施不断排除体制障碍。一是要处理好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的关系。要明确上级人大和下级人大是本级执法检查的主体;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或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的执法检查时,下级人大不能代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哪一级的由哪一级人大督促解决,上级人大不可越权监督。二是要处理好检查数量与检查质量的关系。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针对执行得不好的法律法规、解决事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执法检查的内容要相对集中,重点检查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责任制是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落实。三是要把开展执法检查与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结合起来。在督促“一府两院”及执法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问题同时,要通过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执法主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靠制度来规范和推动执法工作。四是把开展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法律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以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强大的监督声势。
3、要进一步探索人大执法检查方式,在宪政框架内创新和完善人大执法检查方法,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管理和法律实施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执法检查要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执法检查方式和方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上,可以探索实行向社会公开征集与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相结合,使执法检查项目更贴近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更贴近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执法检查的方式上,要积极探索运用个别走访、微服暗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拓宽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渠道,要把自查与抽查、分片检查与集中汇报、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个别谈话与问卷调查、有通知检查与无通知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要注意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执法检查的网站或网页,发布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要进一步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建设,推动执法检查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检查法律体系的完善,增强执法检查制度的可实施性和实施的效果。建立健全配套的执法检查制度,是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制度。为审议好执法检查报告,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可以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要形成针对性较强的审议意见,转交其办理落实;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重要的执法检查报告经过常委会审议表决后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向人代会报告或提请人代会审议,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功效。二是建立督办检查制度。要将督促整改任务明确落实到有关工委,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认真整改;被检查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汇报;人大常委会对其提交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可进行再次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三是要建立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明确执法检查组的职责、人员的组成及权利与义务。四是要建立执法检查评价和考核机制。评价内容应该包括执法检查项目的选择是否必要、重点是否突出;检查的具体事项、方法及指导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准确性,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执法检查的时间与周期选择是否适当;通过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的程度,是否反映了该法在执行中的要点或要害;是否促进被检单位规范执法及司法;是否反馈已有立法的得失信息;被检单位是否感到对其工作有帮助,有多大帮助;是否推动有关司法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与改革;是否引起社会包括选民、代表、媒体等的广泛关注,促进公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增强有关的法律意识;检查组的报告是否符合检查实际,质量较高等。通过制度的完善或制定相关法规,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依据,使执法检查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形成整体联运效应,以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提高人大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监督法辅导讲座》,2006年8月27日出版。
2、《万里文选》第614页
3、《监督法》第22条,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法理学》(2002年版)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5、谢卫东:《依照监督法开展执法检查需要规范和把握的几个问题》,中国人大网 2011-03-16
6、滕修福:《析“人大执法检查”的方案设计与阶段任务》,来源于【人大理论与实践研究】。
7、武春:《人大工作中调查、视察、检查的异同》,来源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8、郭林山:《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实践与思考》,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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