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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廉政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12/5/25

近几年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依法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经分析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联系,有其新的特点、成因和规律。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发案领域较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国有大型企业、农村基层组织都有发生。

(二)、人员范围涉及较广。这里面有领导人员,也有在关键岗位上的一般人员。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

(三) 、作案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人员互相串通,利用虚构业务开支,用虚假发票报帐的手段,转移国家和集体资产,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年在邮电分营期间,就发生过将巨额公款转出,提取现金归个人支配使用或化名办理个人储蓄存单的案件。

二是通过虚增中间环节或利用中介活动贪污公款。主要是在购置设备中采取要求销售方加价并开据虚假发票报帐,再从销售方提取差价这一较为隐蔽的手段贪污公款。这种犯罪形式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一般不容易发现。

三是有的国有公司负责人,违反公司法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借给私营业主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地区借给私营业主搞经营不能收回的公款达近亿元。
四是电力、医药、卫生等行业的一些负责人利用多年形成的经营优势,在工程发包,商品购销的过程中,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贿赂,大肆收敛钱财。这种行为是以牺牲国家或企业利益为前提。

五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利用职权从单位借用公款或物品长期拖欠不还,名为借款,实为挪用公款,这种现象在医药行业比较普遍。如某县医药公司经理以单位名义为儿子提供贷款担保万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从单位划走万元。

(四)、贪污贿赂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和隐蔽化。如利用关系网,互相串通,上下密谋,内外勾结,利用职权搞帐外经营,赢的归自己,亏的归公家;利用签订购销合同,在价格上做文章,在付款方式上耍花招,从中牟利等等,以看似正常的经济关系掩盖贪污事实。钱权交易更加隐蔽化,如公开场合不干,签名留柄不干,第三者在场不干,不可靠不干;一些“热点”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也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提供“有偿服务”,进行权钱交易,有的干脆监守自盗。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一是有关财务监督的机制和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是私设小金库,财物不入帐。有的企业将未入帐(不如实入账)的销售款或利润,归入小金库。导致这部分资金管理失控,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使企业负责人的权力游离于董事会、监事会监督之外。有的企业负责人甚至凌驾于董事会、监事会之上,往往是“个人说了算”。由于对企业负责人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企业领导人腐败很难防范。二是企业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究其原因首先是无法监督。对于企业领导人来说,财务部门是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人员受制于企业领导人,使财务人员不敢监督也无法监督。其次是无从监督。针对企业中层人员来讲,企业管理职能划分不科学不合理,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一些重要管理部门或岗位一般管理人员,有机会损公肥私。三是外部监督检查不力。主要表现在:审计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存在着走过场现象,一些企业的审计年年搞,但问题年年发现不了;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随着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政企分开已成为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如何理解政企分开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各种误区,其中之一是过分强调对企业的放松,以致从过去对企业统得过死,管理过严、过多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企业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监。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还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监督检查上,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现了企业连年亏损,厂长(经理)却年年领取奖金的怪现象。还有的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认真对待,使有的企业负责人有恃无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越陷越深。

(三)执法机关认识不够统一,没有充分体现从重从快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精神,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四)少数人背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金钱至上主义有一定市场,缺乏社会正义感和是非标准的人也不在少数。现在存在着一种怪现象,有些贪污贿赂案件查处以后,犯罪人不仅未受到应有制裁和道义上的谴责,反而受到很多人的同情和庇护。


三、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

㈠、要建立完善的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制度和法律。对于国有企业,既要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为国家创造财富;又要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要界定其具体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要在接受馈赠或在执行公务中接受额外报酬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超出一定数额就要绳之以法。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使人们对社会的奉献与收入成正比例增长,适当增加国家公职人员工资和物质待遇。

㈡、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构建科学完整,以权力制衡为特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企业法人治理体制。建立健全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适应的经理选聘制度,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经理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改变过去国企厂长经理在那种“经营者就是所有者”错误观念支配下,对国有资产为所欲为,肆意侵占的状况。

㈢、建立现代会计制度,发挥财务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办案实践表明,许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实施会计委派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已势在必行。只有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预防犯罪。

㈣充分发挥审计、财税、金融、国资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管作用,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税收、金融等的监管。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资产重组时,都要进行审计。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在审计中不负责任,“走过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金融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建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独立行使财务管理和监督权,并有权参与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

㈤、通过建立有形市场来防范贪污贿赂犯罪。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中,都要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要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招投标进度和结果,使招投标各个环节都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在招投标中发生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
㈥、形成统一领导和合力,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各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节约办案资源,避免出现分歧,保证准确、公正地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总之,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办案力度,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格局,与全社会一起共同构筑反对腐败的牢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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