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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2015年度低保评定工作讲话稿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5/4/27

村2015年度低保评定工作讲话稿

一.评定低保的基本原则
1、动态原则。2015年各村低保户的确定,必须重新评定,并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低保对象户准确,应保尽保,确保我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认定原则。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3、分流原则。家庭比较困难的特殊病人(符合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户。
4、受理(或量化)原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本次由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那么村收到申请后,根据什么来受理,就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受理:
(1):首先是开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195.0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340.00元。
(2):劳动力系数,一个正常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系数为1;男56至65周岁,女51至60周岁,系数为0.7;一般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7;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5;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3;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5;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3;男16—17周岁66—70周岁、女16—17周岁56—65周岁,系数为0.2;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3;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2;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1;1、2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男女16周岁以下及所有的在校学生、男71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系数都为0;有一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2;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4。
(3):家庭收入,在家务农每年按8238元计算即每月686.5元;在开县范围内务工的每月按最低工资1150元计算;外出务工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重庆市区级级别为每月按1250元计算,广东省的深圳市1808元,广州市就是1550元等计算。
5、办理原则。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6、签字原则。参加评审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表册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对低保对象户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惩处原则。对无故阻扰、甚至破坏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低保评审工作的;对低保家庭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作假的;对评议时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对故意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二.工作步骤
⑴发动宣传。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到各村组逐一召开低保工作会,低保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参会。在会上宣传低保政策,并印发宣传资料、讲解申请审批表册相关事宜。
⑵受理申请。由各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资料是否完善真实,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完善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含电子版)。下面就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
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草料:
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④居住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8.强调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单独施保,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三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可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可单独施保。
②家庭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市户口的,可以也必须按户口性质单独施保。
③家庭户口是集体户口,但成员并未事实共同居住的,可部分施保。
9.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通过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劵、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10.调查摸底。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户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11.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集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1)会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
(2)参加人员
①评议小组成员。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由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村选择确定20—30名民主评议候选人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民主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
②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③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
(3)会议程序。
①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主持,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②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
③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④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⑤现场评议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
⑥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⑦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再次调查核实。
12.政府审核。在民主评议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完成审核上报工作。见文件6页宣读。
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见文件7页宣读。
三、低保对象条件
⑴开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月人均收入低于19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340元),按照政策计算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实行补差保障。
⑵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见系数案例。
⑶家庭财产状况及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款(人平不得超过7200元)、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10㎡3人数);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建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支出分别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物管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即3人居住购买商品超过2925元);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具的;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宣传动员阶段:从现在到8月底,
2.调查摸底评议阶段:9月1日—9月15日
3.收集资料汇总上报镇阶段:9月25日前。
(二)纪律要求
1.高度重视,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填写各种表格,按时报送相关表册和资料。
3.严格做到七不准。即:不准搞“人情保、关系保”;不准平均分配;不准顶替再分配;不准挪用低保金搞公益事业;不准收取押金;不准低保解决其他遗留问题;不准农村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城市户口享受农村低保。
201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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