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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好“五员”角色应对群体事件(公安机关)

工作会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9

演好“五员”角色应对群体事件(公安机关)

演好“五员”角色应对群体事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因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处置最棘手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必须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清醒的认识、合理的分析、果断的处置,全面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演好“五员”角色,灵活应对群体性事件。

一、当好党委政府的“信息员”,广辟线索来源

作为一名合格的信息员,不仅要耳聪目明,更要有四通八达的触角,这样才能毫不遗漏地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党委政府,为领导决策服务。一是要建立广泛高效的信息网络。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网络的畅通无阻,全面、及时掌握深层次、内幕性的社会治安信息,将信息网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在矛盾排查过程中要做到区不漏栋、栋不漏户,村不漏组、组不漏户,逐一进行排查,收集有价值的信息。信息是各种事件运动前的一种讯号,捕捉其讯号并积极快速地摸清问题的实质,就赢得了处理事件的优先权。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有一个组织、酝酿的过程,要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才能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处置转移到主动排查化解上。要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从中排查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隐患及企图煽动闹事的重点对象,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赢得主动权。二是要强化情报信息收集。首先,深入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特情耳目的作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等手段和措施,加大对信息的横向与纵向的摸底,如对事件的牵头者、动机和目的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掌控,做到“灵、准、快、广、深”。其次,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信息壁垒的作用。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要广泛接触群众,掌握第一手信息,严密注意社会动态,对一些突出的、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人民内部矛盾,要早发现,早汇报,早控制。再次,要切实走群众路线。要适时开展亲民“帮扶结对”工程,发挥警民联动效用,与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让群众敢于讲真话,说实话,积极了解社会上的敏感信息,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和汇报工作。同时,要具备敏感的情报意识,妥善于发现事件苗头,妥善于捕捉敏感信息,并从中查找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

二、当好职能部门的“参谋员”,提高预防研判能力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客观反映,有一个潜伏、显露、对立、对抗的递增过程,具有可掌握、可发现、可控制的特点。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的“参谋员”,必须加大研判工作力度,通过公秘结合的手段对获取的各类情报和苗头信息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评判,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服务,为处置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提供先决条件,积极出谋划策,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处置安全、稳妥、高效。一是要加强对各类情报信息甄别。公安机关在收到各类情报信息后,要系统归类,去粗存精,进行仔细筛选,将有可能引发的苗头性信息全面了解、掌握,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做到谋事在前、成竹在胸。二是要强化信息研判。研判工作是建立在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基础之上,是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后续和延伸。公安机关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观念,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研判机制,通过先期的情报信息工作,控制和引导预防、处置工作方向。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情报信息工作要及时跟进,查清事件的起因、规模、闹事者等基本情况,获取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对闹事者想什么、牵头者在干什么要了然于心,做到“事动我知、你动我清、耳聪目明”,判明事件发展态势,预测事件发展走势,为启动预案、作出对策提供参谋服务。三是要制定预案,强化处置。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警力到位、保障到位。要通过预警机制,重点排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而尽快地解决矛盾和冲突。要建立高效、灵活、畅通的快速反应机制,使事权统一、责权明确,提高现场处置水平。要以指挥处置决策快、调动警力快、现场处置快为目标,保证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做到信息灵敏,指挥有序,出警及时,处警果断。

三、当好处置工作的“消防员”,发挥灭“火”作用

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很容易诱发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抗,再加上流言的推波助澜,促使矛盾激化,势必造成流血冲突,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消防员”的公安机关,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充分利用灭“火”器,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履行消防员的“灭火”作用。一是要以静制动,静观其变,掌握主动权。群体性事件诱发过程中,党委政府在与群众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一般会适时介入,为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应适度把握尺寸,不强制、不耍威,防止矛盾转移,同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善于做疏导工作,消除群众的对抗心理,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二是要慎用警力,讲究策略。对群众的辱骂、发泄不满等行为要坚决容忍,以大局为重,坚决杜绝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防止有人无事生非,借机激化矛盾、制造事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使用警力很有必要,但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人员,要严防袭警事件的发生,加强自我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三是要随机应变,果断化解。对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充足警力,配备必需应急装备,将闹事群体强行驱散,待事态平息下来,再做其思想工作,减少双方摩擦,最大限度增加双方对话立场,进行利害因果分析,确保矛盾的迅速化解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当好化解矛盾的“协调员”,实现互利共赢

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到党委政府的多个部门,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防止出现偏颇,否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处理和化解,势必造成更为激烈的冲突。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实现互利共赢。一是要审时度势,把好脉搏。要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坚持“疏导为主,重在教育”的方针。对其产生、发展的原因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对群众的合理性要求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想方设法解决,对无理纠缠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进行及时沟通。对属于外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坚决打击,对妖言惑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者做到宁断其一臂而不断其十指,狠狠给予打击,使其彻底打消闹事念头。二是要巧妙化解,实现共赢。要善于运用艺术策略巧妙化解矛盾,认真分析形势,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以积极的态度协调各方均做出让步,以牺牲少部分利益而达到共赢。对于多方利益主体要做好充分协调,确保事态平稳。对群众反馈上来的建议、要求,要及时、迅速上报,及时拿出对策,而不是敷衍了事,或者承诺而不兑现,事后给群众一种被蒙蔽、被欺骗的感觉,防止因处置不当或失误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要控制事态,果断处置。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及时恢复秩序。一方面要维持秩序,迅速控制事态;另一方面对事件中的为首者、策划者、骨干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和打砸抢者,要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必要时可以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将少数不法分子强行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五、当好人民群众的“服务员”,切实取信于民

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其表面上看,似乎是群众的无理取闹,实则是群众的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的过激行为,以期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公安机关应有所作所,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是要畅通渠道,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群体性事件在萌芽时期,最先知晓范围一定是群众,所以公安机关民警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亲近群众,及时掌握苗头性动态,积极为利益主体寻找正常合法的解决途径。对于上访类案件,要引导群众寻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解决,尤其是涉法上访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己所能地给予解决,对于一时无法办理的信件,要耐心细致地讲明原因,求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要教育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破除“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以案释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闹事的危害性,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三是要加强学习,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公安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活动,牢固树立“五个理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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