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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容忽视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3/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容忽视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前几年,湖北省荆门市的不少农民放弃承包权利,弃田撂荒,外出打工谋生,或主要劳力外出,或举家外出,但不迁户口,也不缴农业税。现在,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落实,一部分外出人员又返回故土,要求收回过去撂荒或转包给别人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步升级。
荆门市农调队的一项调查认为,诱发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有表层的原因又有内在的因素,其表层原因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农民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利,使村里采取搭配承包、集体协商转包、拍卖、引进劳力耕种等形式,为撂荒土地找到新的承包人。现在,土地原承包人与新承包人发生纠纷。二是以前不少农民随意转移土地承包面积,为现在的纠纷埋下了深深的隐患。三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遗留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四是肆意侵占农民承包土地,不按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给村和农民以补偿所引发的纠纷。五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公,或合村并组后承包土地“弓口”(指度量衡器)悬殊过大,以及人地矛盾突出所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除上述五大因素外,产生当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考虑眼前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少。
二、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留下隐患。在1997年开展二轮承包时,全市各地均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了承包田块及所在范围,并特别注明承包地“三十年不变”。此次调查发现,不少农民对“三十年不变”持怀疑态度,有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有可无,有的村怕在调整土地时群众扯皮,竟将证书全部“收回保管”,有相当一部分农户的证书因保管不善,或丢失或遗弃。
三、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权证管理、流转规则、仲裁规范、成员身份认定等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基层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
四、县乡机构改革后,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导致此类矛盾纠纷集中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对此,荆门市农调队建议:
一、在进一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丢失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重新核发。
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调解。在协商和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协商或调解的基本依据原则;尊重历史、遵守协议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属地承包原则。
三、认真、慎重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无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和土地分配不公或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
四、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镇、县、市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以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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