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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3/2/14

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


4月17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举办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以及来自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等部门和机构的20余位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村所所长、浙江师范大学农村中心主任王景新主持。会议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形势、面临的问题以及改革思路;(2)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3)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发生、发展的趋势以及法律和政策问题。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反思
1、当前我国“三农”问题之所以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都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中改院跟踪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研究的过程,自1997至进行了6年的土地问题研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个观点,首先是由中改院提出来的,被中央制定政策时所采纳,并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了,各方面的评价很高,但从3月1日开始执行至今,一年零一个月的实践看,其效果并不理想。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认为,把“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这两个议题放在一起讨论非常好,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往往互为因果,发生的变革也紧密相联。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不引入农民组织建设是没有出路的。他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土地承包关系到底是稳定还是不断变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因为它最终涉及到整个体制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教授认为,现在看,农村由土地引起的经济纠纷、社会纠纷,包括农民同基层政权组织的矛盾,都与土地关系直接地或间接地联系在一起。“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紧迫性,比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更严峻,更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认为,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不管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土地的生存或保障、收入、就业等三大功能是始终存在的。目前在农民收入多元化的情况下,土地收入依然占60%;农村劳动力尽管有1亿流动大军,有1.3亿在乡镇企业,但是仍有1.7亿在经营土地,还有3000万从事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也要依靠土地。现在我们谈土地问题依然不过时。土地问题任何时候都是热点、重点和难点。“中改院这么多年,孜孜不倦地抓住这个问题做文章,抓住了核心”。
农业部农村改革实验区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朱守银认为,政府和各利益群体对农村土地可以随便征、随便要、随便使用,证明农村土地产权的外部性很强。都来争夺农民土地利益,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只有“无主”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
2、《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了,农村土地问题及其矛盾纠纷却越来越严重,事实已经表明了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出来了,但近年出现的农村土地问题却越来越多。原因就是近几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没有彻底打破,使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合理,已经成为一切矛盾的重要根源。王景新认为,出现这种问题,可能是现代化进程中一定要付出的代价,也可能有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理解的偏差而执行不力的因素,但最根本的是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韩俊认为,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实已经很深入,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表明整个体制还存在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副部长徐小青谈到,所谓集体所有,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村干部所有。村干部说了算,什么法律,什么土地管理制度,他可以不管不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确实需要我们反思。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教授任大鹏认为,尽管从宪法开始就明确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我们始终把集体所有看作是一种类似国家所有的方式,所以才有了先征用、再出让等。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限制农民的一种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严瑞珍教授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历史上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它是否适应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还有没有必要完全地、一点不改动地把它保留下来,有必要研究。我们老讲“长期的”、“有保证的”,但长期到什么时候?能不能有进一步的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研究员认为,目前的土地市场是政府垄断下的市场,农村的土地制度依附于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依附型的所有权。土地垄断的结果导致了一系列的宏观问题,这样的经济增长会导致经济的“崩盘”。
王景新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存在削弱家庭经营制度的五大因素:第一,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第二,认识或观念上的误区,无疑是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腐蚀剂”。第三,目前农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土地调整压力,集体土地总量减少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过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法律精神远没有落实,农民土地权利事实上短期而不稳定。第四,农村土地大量转移,形成两个“三分天下”局面:在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向本地种植养殖业大户、非农村住户(民间、工商资本和外资)等主体迅速集中的趋势;向非农用途转移过程中“国家建设”、“园区开发”、“乡村集体圈占”三分天下。第五,与此相对应,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家庭经营制度逐步解体。
3、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和改革的不彻底性,到了对其进行反思和改革的时候了。
打破“二元制度结构”的桎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剂良药,有关政策开始对“农民收入增长”、“耕地过快减少”、“粮食增产”、“农民权益”、“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农村妇女、贫困人口)等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明证。但应该看到,宏观政策调整的作用是有限的。宏观政策如果没有微观改革的配套将很难长久发挥作用,从而影响“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牛若峰教授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没有完成的改革,其标志是: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长期永久的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另外,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土地合作社。
陈锡文认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两个问题。(1)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什么权利没有说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是在总则中出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都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概念。(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个什么概念没有说清楚。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法律赋予每一个成员平等的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这都解释得很完整,但是什么样的人才是集体组织成员不清楚。因为人口不断改变,新出生的就是你的成员,嫁出去就不是你的成员,这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根源。
王景新认为,从现实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挡。
有专家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城乡“二元制度结构”的经济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取消了农户的财产权利,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和处置农产品、自愿进出的权利,使合作经济失去了重要基础。有专家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农户家庭只有土地经营的承包权,自主经营权不完整,使得农户家庭形成了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同时,村委会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经济组织,农村政社分开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还有专家认为,当前农村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造有各种主张,归纳起来:一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二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农民私有。三是以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四是实行有条件的土地私有制,比如:限制土地买卖以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或兼并;归还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等。这次会议上,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韩俊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归自然人所有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土地权利在法律上清晰和有保障。因此他提出,不能孤立地谈农村内部土地制度的改变,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城乡一起考虑,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来考虑。至于如何改革,他提出首先要界定产权;其次,要明晰土地权利并在法律上有保障。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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