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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应急预案

企划文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12/9

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应急预案


一、目的

及时、准确、有序地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市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积极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供信息支持。

二、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应急预案》、《州价格监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因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等因素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监测预警。

四、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监测点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市价格监测中心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二)属地负责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各乡镇价格监测点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价格民动情况进行监测,其他监测定点单位按照市价格监测中心给定的价格监测报表及时上报,如价格异动涉及所监测品种的,要随时上报价格信息及购销动态。

(三)各点联动原则。价格监测应急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当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和突出事件等因素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时,各个价格监测点单位要迅速响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点点联运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体系

(一)组织指挥

县发改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制定全县因重大灾害、疫情、突发事件等因素引起的价格异动预警工作预案及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价格异动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刘军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陈红欣、杨进辉担任,成员由县价格监测中心、各乡镇价格监测负责人、县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1、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方案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案;

2、统一部署、指挥全县的价格异动应急监测工作;

3、负责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商情和突发事件后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的收费、汇兑和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当发生价格异动后,进行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上报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5、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价格异动后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价格异动后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其它相关领域的市直价格监测点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六、应急监测的内容

因重大自然灾害、商情、突发事件等因素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社会反响等。

本预案实施应急监测的商品主要有:粮油、饮用水、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

工、农业生产资料、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等商品价格波动,主要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

七、应急价格监测的时机

1、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明显波动时;

2、当市场价格异常已经发生时;

3、国家或省、州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

4、国家依法对我县价格紧急措施时。

八、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1、市场巡视。建立市场巡视制度,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各个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指定专人每天对市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各个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指定专人每天对市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2、预警和应急值班。实行预警值班和应急值班相结合制度。

各个价格监测点平时固定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8小时正常运行;紧急状态下,实行节、假日值班,固定和移动电话要安排专人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预警报告。要加强日常价格动态的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价格监测中心做出报告,其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人直接县级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因素的情况下,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4、应急监测报告。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应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24小时密切监测市场开发部,分析价格趋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1时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

九、应急监测的等级界定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的大小等情况,本预案分为一般价格异动监测、较大价格异动监测、重大价格异动监测。

(一)一般价格异动监测。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平均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如蔬菜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食用油、副食品、生猪、鸡蛋、城市居民日常用工业消费品零售、能源、工业生产资料等价格变动超过10%;城乡居民服务、成品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时,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二)较大价格异动监测。指在局部区域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发生地的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24小时进行监测,每日11时和16时以前,向县政府和县级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

(三)重大价格异动监测。全县发生重大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时,县价格监测中心立即确定临时价格监测点,知价格监测点根据规定的报告品种及市场异动的商品自动进入预警状态并及时做出报告。各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定岗定职,实行一日一报和随时报告制度,监测定点单位密切关注价格波动品种和整个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原因及影响和发展趋势,了解商品的供求变化情况,发现新的波动苗头及时预警上报。由县价格监测中心将每日的市场价格监测分析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市场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

十、应急价格监测奖惩措施

(一)当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县价格监测中心要全面总结经验,对在应急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和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监测措施的;

2、虚报、虚报价格异动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拒不承担应急监测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对应急监测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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