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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整理思路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3/9/17

关于县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整理思路第3页

用和转让和收回。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像对待城市市民买房一样设立登记机关,记载该户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越是说登记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要件。即使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必须登记。应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7.3.在新的制度下,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出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
首先说明户的概念,就是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家庭单位或者以单亲父母为中心组建的家庭单位,或者以一个或几个孤儿组成的生活单元都叫一户。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特别对待,使其合法化,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也叫土地使用费,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本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同时,允许一定年龄的男青年拥有一块宅基地,男子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最起码应该是20周岁,一边提前盖房,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现实需要。
7.4对人均宅基地面积全省统一规定一定的范围,再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报省人大备案
各地都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超越宅基地规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要考虑到即将结婚的男青年和新婚夫妇,应给以特定的宽恕范围,如男青年不应超过4倍(自己已经拥有一处住宅),无儿女的夫妇不应超过两倍。收取的费用,交给改县级市的主管机关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
7.5关于许多专家说的不准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我很赞同
但也应该考虑到一些实际,本村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给以合法保护,不应一概而论。特别是失业人员跟放应该给以妥善安置。
7.6对于申请取得宅基的用户以后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要有偿使用
这也是民法草案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尽量使其购买农村的闲置宅基地,荒地等。并且要根据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适当调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用户的使用费用(超过的收取),使供求关系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
7.7转变观念,加强领导
搞好宅基地整理,首先要转变观念,让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深入人心,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保护居住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生存空间的基本理念。农村宅基地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专门组织力量,做好村干部的坚强后盾,支持村里的宅基地整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要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目前,我县部分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我县的经济生活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群众经济基础不实,大规模开展宅基地整理条件还不成熟,还应慢慢来,在工作中存在危难情绪。许多人认为宅基地整理是政府行为,存在着“等、靠、要”现象。所以开展这项工作首先用解决观念问题。政府部门要把宅基地整理和整治农村“空心村”作为我县“稳定脱贫、奔赴小康”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优化政策。一是要建立组织,县里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镇(乡)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二是要将农村建房审批和宅基地整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好规划不进行宅基地整理的不给用地指标。三是要严格掌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拆旧建新的原宅基地一律由村集体收回,进行统一安排。
7.8优惠宅基地整理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安置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标准(含)以内的,按新增耕地实施奖励,并将整理后增加的耕地折抵指标所收取的费用全额返还给各村。对通过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验收的村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要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镇、村在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镇、村在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成绩要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实施奖励。子女的立户年龄可以放宽到十八周岁、旧房拆除后给以一定的经济报偿、允许收取一定的土地级差费、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等.
参考文献
1.《通江县统计年鉴》,(、),通江县统计局
2.《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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