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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7

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2页

预防作用,改变传统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从而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是发扬民主,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中国来说,强调公共利益也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传统中国文化与其说是注重公共利益,倒不如说是建立在家庭联系之上的家庭利已主义。这种文化实际上造成了中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或‘缺乏公共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人们关心公共利益、爱护公共利益、合理享用公共利益和反对损公肥私的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心自身的、暂时的、眼前的权益,而且开始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好事者”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现代社会管理制度平台上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的利益机制。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人们的利益,只有充分反映和保障人们的利益,才能凝聚人心,整合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也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一旦遭受损害,极易引致社会混乱。将社会纠纷与冲突纳入法律范畴通过诉讼来解决,并借助法律的特性经常性地释放内磨擦力以保持社会的长久和谐。公益诉讼也是如此,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之随时间逐渐降温,经由理性程序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有节制地发泄委屈、不满甚至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烈的对抗性活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全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参考资料: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韩震:《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页。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会1995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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