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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3/3

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第2页

高证券市场监管效力的需要。
4、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证券欺诈行为,受害最大的往往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据有关资料显示: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共立案220件,结案192件,对92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行政处罚对证券欺诈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没有为广大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国际经验表明:在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共谋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情况下,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充分保护自己的手段,使其通过外部的司法救济,而且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民事救济,可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注:陈晓:《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 法律出版社第104页。)。由此可见,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所以,这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5、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wto,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不可逆转。可以预计,开放的资本市场中的权益争议将变得越来越普遍。除了《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大法的修改完善和对外经贸法规系统性清理外,及早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但可以为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中外投资者和权利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权利救济,而且将为我国在制度建设和司法审判方面占据先机和制高点,并为国家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司法基础。由此可见,尽快建立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要求。
成熟的市场需要成熟的参与者,成熟的市场必然将规定为终极目标。市场的健康和规范不是由哪一方参与者的单方努力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时刻铭记自身的责任,时刻检查应尽的义务,时刻提醒自己应承受的风险。而此次纲要的颁布,以及随后依据纲要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将向这一目标迈出扎实的一步。
6、是在证券市场引入司法机制的需要
在一个越来越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中,司法介入不及时跟进,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投资者利益就得不到保护,资本市场的发展就必然蕴藏着深层次的秩序危机和信心危机。目前,民事审判在证券领域,除以前审理了一些期货纠纷案以外,主要审理了一些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出现的纠纷案件,对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上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出现的侵权纠纷案件基本上未予涉及。民事审判工作在这一领域的严重滞后,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建立股民民事赔偿机制,正是从司法上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即对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通过司法程序得以救济,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管理层、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将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这将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入世后的证券市场逐步开放做法制准备。(注: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近年来,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呈增加趋势,但应看到目前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还存在一定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究其原因,一是法制不健全,或规定比较原则,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目前,《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115”通知发布及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二是行政监管部门力量、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够而形成大量纠纷无法在萌芽状态解决。加上仲裁、调解等司法前置程序的缺乏,导致大量纠纷拥向司法部门;三是司法实践不足,对若干具体法律技术问题把握不准。证券民事赔偿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偿付方式等,司法实践尚付阙如。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所有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均受理此类案件,可能会造成审理结果极大的不一致性,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四是对维护司法公正与确保社会稳定的综合考量。由于前三方面问题的存在,用传统的法律观念去衡量此类案件的处理即显得不够,需要加入对社会整体影响这一因素的考虑。证券民事赔偿案一般特点是,首先涉及散户投资者人数众多,抗风险能力弱,理性投资意识较差。一旦纠纷处理不当,容易演变为过激的群体行动。其次涉案金额较大,受害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金额与证券违法行为人实际偿付能力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在受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情况下,容易触发投资者比较过激的情绪。同时,作为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发行人、证券公司有可能在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下雪上加霜,造成支付不能,面临破产,从而引发全社会的系统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必须借鉴境外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司法环境。特做如下建议:
第一,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第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建议在拟议中的《〈公司法〉修订案》中,顺应国际潮流,强化小股东保护制度,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
第六,在诉讼法中设立集团诉讼机制及司法前置程序(需要修改仲裁法),以利于小投资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
第七,参照国际准则,制定并实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等,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准,构筑有效的司法环境,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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