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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探讨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0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探讨第2页

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宣传不到位,社会影响力不广
任何一种社会性活动都应当在必要宣传的基础上,在人们对这项活动有了一定认识基础上,才能顺利地开展,但社区矫正,从它开始试点起,就始终只是在圈子里传播,没有真正面向社会的宣传与发动,老百姓对这么一个洋概念,讲都讲不顺口,也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目的、作用。因此,当某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想开展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时,对方很容易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许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把这种不配合归因于他们身上没有制服,其实问题的实质不是有没有制服的问题,而是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没有深入人心,普通民众对这项工作不了解也不理解,我们承认,我国民众历来有制服崇拜心理,习惯于认同制服权威,但制服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权力,它只是权力的外显。然而,权力的外显并不一定就得要制服才能实现,如果通过宣传,民众内心已经体认了社区矫正,又何必在乎有没制服加身呢?笔者在某省一个小镇问普通百姓是否知道社区矫正,他们回答从来没听说过。而该小镇有7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可见我们的工作与老百姓就隔着那么一层其实并不难捅开的纸。
3、缺乏专业队伍,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工作,但照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来看,在大调解成为司法所的一项重大任务后,司法所不足3人的力量本来就有点力不从心,现在又增加了社区矫正这个工作量更大、要求更高的工作,他们就更感到应接不暇。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少有地区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某人兼职从事这项工作。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负责几名罪犯呢?这本来应当有一个定数,一个人不可能负责得了无限多的社区矫正对象,它既没有那么多精力,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但是实际上,各地区情况不一,社区矫正对象在有些地方可以达到1:25左右,一个人能管得了那么多吗?不要说完成工作,单就完成文字材料都困难。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但工作人员的数量很难有增加的可能。在这样一种人手严重不足、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种文字形式矫正,看材料不少,每个月都按要求做了不少文字材料,但做具体工作,特别是教育工作、就要打折扣了,有些工作完全就是一种文字创作活动。当然,这也与我们对文字材料的要求有关。记得联合国有关文件中曾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让工作人员整天被文字所累”,但我们现在的工作注重的却又只是具体的文字,通过文字来检查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做了,做了多少。
4、财政无制度纳入,资金给付没有制度保障
对于司法所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需要一定数量经费支撑的工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矫正对象所需的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设备,进行心理咨询的仪器,都需要花费资金购买,有些省份也曾专门下文规定各地开展社区矫正时司法所的硬件配置应当达到的标准,如应当有专门的电脑、电话、传真机等,但所有这些物品,司法所自身是无钱购买的,这就需要由上级部门拨款或财政部门拿钱购买。但由于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工作经费既没有标准,也没有纳入财政保障制度体系,司法所的上级部门没有这项专门经费,地方财政部门也认为这项工作增加了地方财政的额外支出,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还可能拿出少量资金资助社区矫正工作,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则一分钱都不会拿出来给社区矫正部门。没有经费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如有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为走访矫正对象而花费的交通费用无处报销,只好采取减少走访次数,能不走访的尽量不走访。
三、细化、做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一类非监禁刑,与监禁刑有着同样的刑罚目的——把一个个曾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改造人的工作是一门伟大而复杂的人学,从事这种活动必须精工细琢。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着力抓好这样几项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内部的事,它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是社区的事。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罪犯。如何把社区的力量利用起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跟上。只有我们做好了宣传工作,让社区的成员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鉴于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在社区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我们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法制建设,厘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另外,笔者觉得,在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目前放在社会上接受刑罚的对象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因为社区矫正在管理上的一个普遍性举措就是要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授权情况下才有权作为,可是社区矫正对象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服的是资格刑,他们只是不能行使某些权利,其除此不应再对他们施加任何义务性要求,但他们一旦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则人身一样被限制自由。因而今后在立法时一定要注意不要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当然,社区矫正工作对法律的触动,并不仅限于刑罚执行,它甚至已涉及整个刑事法的运作,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是能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
3、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技术化的工作,没有一套专业技术本领就无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技术不精,正是源于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技术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不能总是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这样他就难以下定决心钻研社区矫正技术,况且到目前为此,我们还没有培养出专门的具有熟练专业技术本领的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理论上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更应当努力钻研社区矫正技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要靠现在的工作人员出经验、出技术、出模式,出理论。所以,今后,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上,应当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编制,使司法所的人员在现在的3个人基础上增加到每所不少于5人,其中按排2人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向社会招录一定数量的社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有了专人从事,工作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社区矫正的人手增加,工作就会有人去做,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以此作为事业,为之努力奋斗,也只有这样通过稳定队伍、促进专业化,才能提高社区矫正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4、加强财政建设,多渠道解决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
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成了许多问题引发的动力源,如社区矫正队伍不稳定、工作打折扣开展、司法所硬件条件更显得落后、社区矫正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切实重视。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社区矫正财政建设,首先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此进行财政保障,每年以一定数量的财政拨款拨到各市,由各市再逐级分配下拨,这是一项财政经费来源,另一项是各个地级市每年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社区矫正支出,这两项财政拨款都应当纳入地区的财政年度工作计划,用财政制度予以彻底保障。除此而外,应当采取一些办法鼓励和接受民间捐赠。如捐赠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捐赠者,在工商税务活动中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从理论上看,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能节约很多的费用,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经费拿出一部分,留给社区矫正部门。毕竟,在监狱,罪犯是有国家供给的囚粮的,这些罪犯不在监狱服刑,为什么还要把全部的囚粮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拨款给司法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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