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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长在村主职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

工作会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8

党委组织部长在村主职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第2页

济的、乡规民约的手段来调解农村的矛盾,管理农村的事务。
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自觉地把一切工作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依法按程序管理农村事务。过去做农村工作,主要是上级灌输、下级贯彻,强调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来解决农村矛盾,在乡镇往往是行政领导审案子、党委书记断官司。现在,村委会干部更倾向于维护本村群众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意识越来越淡漠,同时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用行政命令指挥工作、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也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了。所以,我们强调将农村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是把我们的工作纳入法律框架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征地拆迁等重要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最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是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着眼于建立农村矛盾解决机制,林区党委要尽快研究出台了关于农村工作的三个基本文件,即《关于农村集体财物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农村干部管理办法》,使农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矛盾和争议,明确基层干部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应该遵循的工作规范。并要将这三个文件汇集成册,做成蓝皮书,下发给全区的农民群众。这样,我们和农民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互相约束,既约束农民行为,也约束政府行为,政府不是无限权力,而是有限权力。另外,要大力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基层例会和“一会两课”制度、农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用制度约束行为、推进工作。
三是通过乡规民约的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上访,二是打官司。我们首先提倡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第二是在工作中变上访为下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及时了解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倡用乡规民约来化解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我们强调以法律渠道为主来解决农村问题,但大小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一是社会成本太高,二是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容易积累一些社会矛盾。我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除了法律调解以外,我们鼓励农民在一些民间纠纷上息诉罢访,通过乡规民约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在农村一般是由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制定的。《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对乡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往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家按照乡规民约,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改变了过去我说你听、我压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一些问题也得到了很好地解决。
各位书记、主任,因准备不充分,实践经验不足,以上所讲大多都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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