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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9/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第2页

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
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合营
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但不得低于_____%)。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
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
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_____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
的财务进行审查,_____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
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
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营各方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
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_____%,再投资不满五
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
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_____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
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
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
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
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合营期限为_____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
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他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出现下列各项情况时,合同也可提前终止;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_____%或不能恢复时。
.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影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继续时。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况,合营各方应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碍,避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
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
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_____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____
_。
第六十条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
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
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
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
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
,无法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
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
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
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方,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
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
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
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他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
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约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建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
方分别承担各方应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如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
的银行保证书。

第二十章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
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合营公司租用场地_____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_____(
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_____市政府有关部
门规定执行。
合营公司租用_____方厂房、仓库暂定为_____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
年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
共计_____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由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
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
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
其他各方,并应在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
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
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总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
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文字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
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
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
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
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
在中国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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